律师忙么,我这段时间在学习司考专业知识,想咨询一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假如我大哥是某市人,打算借款给其他的人收点儿利息,在2018年以子女教育为由向银行某市分行贷款11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不过我大哥取得后不是用来子女教育,而将其以月息2%(2019年8月后调整到为2.5%)转手借出给吴某某,从中搞钱,还款期限3个月。经过统计,在这段时间内,我大哥操纵转借贷款搞钱121460.27元。之后被某市公安以触犯高利转贷罪抓走。请教一下这个事情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会这种罪怎么判?
(注:以上咨询情节均为普及法律知识所虚构,如有违法违规、侵权、不实等内容请及时联系客服电话4006064626处理)
李在珂
专职律师您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假如有必要具体了解,建议您问一下专业律师。
回复于 2024-03-24 16: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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