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跟您请教一个法律问题,我在备战法考,想深入理解一下变造金融票证罪。假如赵某某是某食品公司的项目业务主管人员,任职期间,凭借职务便利以项目要求交税的名义向该企业预支人民币131980.02元,后实际交税人民币37150.36元。2019年5月23日,赵某某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大街的办公室内,为掩饰其没有交税的事实,使用其办公电脑伪造银行缴纳税款凭证3张。这个人此后被羁押到拘留所。请问您这个事情可能判多久?
(注:以上咨询情节均为普及法律知识所虚构,如有违法违规、侵权、不实等内容请及时联系客服电话4006064626处理)
陈兰亭
专职律师您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建议您打电话详谈。
回复于 2024-01-19 00: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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