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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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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刑法解读 >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具体阐释
日期:2008-12-9 11:48:00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316次   作者:sunshinegirl_888

 

一、定义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二、特征
 
(一)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泄愤报复、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等。但是动机如何,并不影响定罪,只可能影响量刑。

(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交通工具应当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该工具的使用目的必须是为了交通运输。如果某种工具本身不具有这一功能或者先前曾有这一功能但现在已经丧失了,不能再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如已经报废供展览用的火车、汽车、船只、飞机等。其二,针对该工具的破坏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如果针对某种可用于交通运输的工具的破坏行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本罪,同样,该工具也就应当排除于本罪的交通工具的范围之外。如破坏自行车的行为,虽然也可能对骑车人的人身安全乃至财产造成侵害,但对公共安全尚不能形成危险,因而不能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其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具有法定性,只限于刑法第116条中规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即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破坏这五种交通工具之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如用作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即使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行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破坏的方法可以有多种,但对于构成本罪来说,重要的是要查明破坏行为是否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次,破坏行为已经产生了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所谓倾覆,是指汽车、电车翻车,火车脱轨,船只翻沉,飞机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烧毁、炸毁、坠毁,或者造成其他无法修复的严重破坏,它不是指任何局部的损害,而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或者是严重毁坏而不能安全行驶。构成本罪,不要求已经发生了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结果,只要产生了使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即可。至于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应根据其破坏的方法、破坏的部位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要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的对象可以是交通工具,因而应注意区分这种犯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交通运输安全;后者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而前者则无此限制。因此,如果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不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行驶或者已经造成的交通工具不能行驶的结果,对其就应以盗窃罪罪论处;反之,就应当对其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理。

(二)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以放火、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既构成本罪,也构成放火罪、爆炸罪,属于法条竞合,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此情况应按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可以是交通工具,因而应注意区分这种犯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交通运输安全;后者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而前者则无此限制。因此,如果行为人的毁坏行为不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行驶或者已经造成的交通工具不能行驶的结果,对其就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反之,就应当对其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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