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需要分析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尤其是你所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从犯、帮助犯、还是胁从犯?本案通过研究案卷等相关材料知悉我所代理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并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另外,被告人积极退赃,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对于在校学生如果所犯罪行不是很严重,在辩护时尽量争取缓刑。 李在珂律师认为,公诉人指控陈某与王某、赵某参与盗窃活动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陈某有自首和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且为在校学生,属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设立盗窃罪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合法的财产权,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或合法占有权,即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自己所有或占有的财产享有的各项权利。对于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标准,主要有“失控说”和“控制说”之争,“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占有为标准。目前基本认定“控制说”为通说,本人也赞同这个观点。 王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有犯罪中止的动机和行..
对于收购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犯罪(下称“前罪”)的财物的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后罪”),主要是看后罪的人是否参与了前罪,如果没有,则构成后罪,如果有,那么,就与前罪的人成为共犯,以前罪定罪处罚。 辩护人认为,刘某确有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刘某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有立功表现,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刘某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对刘某从轻处罚。
关于侵财犯罪通常是以犯罪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在犯罪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可以从其他角度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犯罪停止形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从这些角度出发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依法接受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郭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盗窃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郭某,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参与了今天的法庭审理。我认为郭某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郭某减轻处罚,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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