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新闻纪实 | 咨询中心 | 死刑辩护 | 经典案例 | 司法鉴定 | 刑法解读 | 法律法规 | 法律茶座 |
| 在线律师 | 法治焦点 | 案件委托 | 律师视点 | 为您辩护 | 证据物语 | 刑诉常识 | 文书下载 | 刑辩论坛 |

  法律法规

用户登录
用 户:
密 码:
[忘记密码] [帮助指南]
立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刑法修正案(一)
推荐律师
执业律师: 李在珂
手机:4008100700
执业律师: 宋小桃(无锡)
手机:13382217221
执业律师: 李锦东
手机:13601317875
执业律师: 王智
手机:13973145655
执业律师: 刘文兵
手机:13064797416
首页 > 法律法规 >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7-11-2 13:17:00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在线咨询】 【律师聘请】 【关闭窗口

辩护网简介关于我们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帮助指南会员注册产品答疑客户投诉
版权所有:中国刑事辩护网  京ICP备10200757号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客户服务 隐私保护 网站声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 810 0700 文明办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82615762 举报邮箱:bjfyd2008@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