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勇系四川省安岳县人,2002年初经人介绍与湖南省吉首人龙山鹰相识,相约到湖南贩卖毒品,由胡勇提供货源,龙山鹰负责销路。 2003年底,被告人龙山鹰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勇,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胡勇从缅甸四特区以80元/克购买毒品270余克,用避孕套包装好后吞进肚子里,然后坐汽车经四川老家转至吉首,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龙山鹰,龙山鹰按300元/克给胡勇付款。2004年5月底,胡勇又到小孟腊购买毒品300克,然后将毒品包好吞进肚子里带回四川家中。同年6月初来到吉首,当晚将毒品排出来,次日将毒品交给龙山鹰,龙山鹰通过转帐方式给胡勇付款10万元。同年10月底,胡勇又购买毒品300克回到四川,后将毒品吞进肚子,乘火车到吉首,将毒品交给龙山鹰,龙山鹰以转帐方式付给胡勇毒资1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胡勇利用身体走私毒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11月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随着一声枪响,胡勇结束了他年轻的生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核准执行的湘西中院判决的第一起毒品死刑案件。
这起案件提醒那些正在进行毒品犯罪或者企图进行毒品犯罪的人们注意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迟早要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