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委托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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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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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中   在权治的地方,您肯帮我讲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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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yqb1115
地点:中国 大陆 发布时间:2009-3-15 1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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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至:2009年4月14日 |
案件地点:福建泉州 |
| 委托费用:面议 |
涉案金额: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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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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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系参加工作十多年的乡镇干部。93年在全国各地农村合作基金会搞得风风火火的大气候下,我与本市惠安县辋川镇政府签订了承包经营“辋川镇经济联合社合作基金会”。由于我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把一部分资金投建在本镇开发区商住楼,致使96年底承包期满(亦逢镇领导换届)时一时无法悉数退回全部会员的股金和群众的存款。惠安县检察院于97年3月以涉嫌挪用罪开始将我关押,随后惠安县政府以“闽惠政综(1997)168号”下文收缴并拍卖了我所投资的房产。经长达16个月的侦查,在泉州市检察院以“泉检诉函字(1997)027号批复”认定我自负盈亏承包经营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罪后,惠安县检察院虽于98年6月29日以“惠检反贪撤(98)04号文”撤销案件,对我进行名义上的释放,但当日就地将我易手移交给公安局,惠安县公安局在给我签发释放证的同时又以“挪用罪”为由将我继续关押。98年10月,我家人到泉州市人大反映情况,后到场的惠安县政法委领导和公安局人员以已发现我有新罪行为由搪塞、逃避市人大的监督,迷惑了我善良做平民的家人。当年12月25日,我家属委托的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向各级人大、政法机关及有关报刊发送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就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了充分的阐述。数日后的28日下午,在市政法委主要领导的直接命令布置下,惠安县公安局于99年1月5日又将我以挪用罪再次逮捕,99年5月由县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惠安县法院据此以“1999惠刑初字第163号”判我5年有期徒刑,并责令我应退赔各储户297.244万元(县政府又收缴、又拍卖我的财产远远超过该数目)。我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作出“(1999)泉刑终字第3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我历年不停地申诉,泉州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6月以“通知”形式告知我不予立案再审,驳回我的申诉。我承包经营三年多,共为会员和储户创造了420多万元的高额利息,镇财政投入的20万元全部上缴且为镇财政创利。我被关押后,所承包经营的基金会由镇政府随意处理,退还了会员和群众的全部存款。而当时镇政府收缴我家人的一些物品,当年办案的惠安县反贪局“借”走我的一部小车至今尚未归还予我。您肯帮我讨回公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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